騎乘E-Bike電輔車上路前,各國法規有搞懂了嗎? (台、日、中、美國、歐盟)

想要騎著電動輔助自行車遊遍世界各地嗎?騎乘上路前一定要懂的法規,可別傻傻當一般普通自行車上路,針對台灣、歐洲、日本、中國、美國等地,整理相關在法律上規範,電輔車的限速、路權、甚至年齡等限制,以確保騎乘使用和安全。

電動自行車法

近年來,電動自行車風靡全球,想騎車E-Bike電輔車遊遍世界各地嗎?不過騎電動自行車之前你需要了解的法規內容,才不會傷荷包。

等待出發前的準備,電輔車一同遊遍世界
騎乘電輔車出發前別忘了先做功課

由於E-Bike不需要執照和登記,許多人在人行道上超速行駛。而且,與普通自行車相比,電動自行車發生事故的後果更為嚴重。因此,許多國家都頒布了電動汽車法來規範電動自行車的使用。中間最重要的是限制電動自行車的速度。在法律上規範的範圍包含:定義電輔車類型、限速、路權、電磁、重量和年齡等限制,歐盟簽署國共同意更廣泛的立法,以確保騎乘使用和安全。

台灣

2022年新制法規剛上路,以人力踩踏為主,電力為輔,才能被稱為電動輔助自行車,其最大行駛速率限制在時速25公里/小時 (15.5 英里/小時)以下。須留意騎乘者需滿14歲,不能擅自改裝車體,同時車子也必須通過檢驗取得安全標章。電動輔助自行車也不能騎乘在人行道與自行車道上,違規者都會有罰款。

符合規範的單車需有閃電標章,親子車則需要兩張合格標章貼,其中一張在親子座椅上
在台灣電輔車需有閃電標章才符合規範,親子車則需要兩張合格標章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製表
參考資料來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美國

在美國,電動自行車已不再被歸類為電動車輛或越野車,而是以三種類別來做定義。 電動自行車根據其使用的電動自行車電機類型分為三個合法類別:

第一類電動自行車 – 踏板輔助電動自行車(又名Pedelec、Spedelec、Speed Pedelec)輔助速度限制為 32公里/小時 (20英里/小時),電機功率限制為 750W。

第二類電動自行車 – 油門輔助電動自行車。最大限度。輔助速度為 32公里/小時 (20英里/小時)。電機功率限制為 750W *第一類及第二類同自行車規範約束。

第三類電動自行車 – 踏板輔助(+可選油門)速度限制為 28mph 踏板輔助,20mph 油門。

騎乘動力自行車,在美國限速32km/h
在美國電動自行車限速可到每小時32公里

歐盟

歐盟對電動輔助自行車稱為(EPAC,Electronically Power Assisted Cycles),依據歐盟Regulation (EU) No 168/2013 規定 ,符合自行車(padal cycles)裝設 有踏板且裝有輔助馬達,馬達連續輸出功率不超過250W,車速超過25km/h或停止採動腳踏板,應切斷輔助動力之電動輔助自行車者,無須納入一般車輛型式審驗。

歐洲標準委員會NSB所公佈之EN15194標準,歐洲已有三十個國家將其列為國家安全標準,其中法國及英國更訂定為強制性法規。*歐洲不同國家的這項規定的基礎略有不同。

像英國,類似於歐盟的法律,除了電動自行車重量限制為30公斤,並且騎手必須年滿14歲。

輔助單車動力馬達電池,是騎乘電輔車在旅程上重要的夥伴
驅動電輔車的靈魂,電力輸出功率通常有所限制

中國

在中國,電動(輔助)自行車安全法規介紹中國大陸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對電動自行車定義為: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和電驅動功能的二輪自行車,其對整車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腳踏騎行能力。

(二)具有電驅動或/和電助動功能。

(三)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 km/h最高車速;電助動行駛時,車速超過25 km/h,電動機不得提供動力輸出。

(四)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重量小於或等於55kg。

(五)蓄電池標稱電壓小於或等於48V。

(六)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小於或等於400W。

日本

在日本,電動輔助自行車稱之為『驅動補助機付自轉車』,其日本道路交通法實施規則第一條第三款對電動輔助自行車定義如下:

(一)、在任何路況情況下,時速小於10公里,原動機力輔助人力的比例為2(即原動機功率與腳踏功率之比值為2)。

(二)、在任何路況情況下,速度大於10公里未満24公里,原動機力輔助人力的比例為2減(行走速度減10)除以7(即速度越快,原動機力輔助越少)。

(三)、速度超過24 km/h時,原動機力停止輔助人力。 其測試要求方面,依日本道路交通法實施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所訂,驅動補助機付自轉車可通過國家公共安全委員會進行認證,其測試需符合驅動補助機付自轉車的型式認定基準之要求。

我國所定義之電動自行車於日本係歸納為第二類原動機付自轉車,屬一般車輛型式審驗範圍,由日本國土交通省管轄,日本道路運送車輛法施行規則第一條對電動二輪之車輛分類定義如下:

(一)、第一類原動機付自轉車:排氣量<50cc或定格出力<0.6KW之兩輪車輛。

(二)、第二類原動機付自轉車:排氣量50cc~125cc或定格出力0.6KW~1KW之兩輪車輛。

其測試要求方面,依日本道路運送車輛法施行規則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之三十三所訂,日本電動二輪車輛需符合本道路運送車輛的保安基準之要求。

一個人騎乘電輔車在遼闊無邊際的公路上,展開新的旅程
展開新的旅程,搞懂法規安全上路

結語

電輔車越來越受到大眾的喜愛,特別是在新冠疫情爆發之後,為了遵守社交距離等防疫政策,更多民眾減少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改使用共享電動滑板車、自行車、電輔車等交通工具。有關電動輔助自行車的法律因所在的地區而異,而這些嚴格的規範也都是為了更保障全體用路人的安全,騎乘時別忘多留心法規上的規範限制,安全上路騎乘。

蹦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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